为深入贯彻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部署,加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管理,经研究,重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。
第一条 领导干部外出(离开平顶山市)要按规定的组织程序报批。
第二条 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、纪委书记、工会主席、副院级调研员外出须向党委书记、院长请假报告。
第三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,下同)外出须分别向党委书记、院长请假报告;各单位党政副职外出须向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等分管院领导请假报告。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一般不得同时外出。
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外出,须告知党办或院办;处级干部外出须报党办或院办备案。
第五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,因故需逾期返回的,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。
第六条 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,必须保持通讯畅通。
第七条 外出活动结束后,应及时销假。对外出不请假报告的,给予通报批评;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严肃追究其责任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