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顶山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
    发布日期:2011/08/22 浏览次数:


    为深入贯彻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部署,加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管理,经研究,重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。

    第一条  领导干部外出(离开平顶山市)要按规定的组织程序报批。

    第二条  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、纪委书记、工会主席、副院级调研员外出须向党委书记、院长请假报告。

    第三条 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,下同)外出须分别向党委书记、院长请假报告;各单位党政副职外出须向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等分管院领导请假报告。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一般不得同时外出。

    第四条  校级领导干部外出,须告知党办或院办;处级干部外出须报党办或院办备案。

    第五条  领导干部外出期间,因故需逾期返回的,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。

    第六条  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,必须保持通讯畅通。

    第七条  外出活动结束后,应及时销假。对外出不请假报告的,给予通报批评;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严肃追究其责任。

    第八条 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